父債子還的說法正確嗎?
基本案情:王某生因家庭生產經營需要向李某某借款42000元,借款期限為:2014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10日,借款利率為銀行同期dai款利率的四倍。王某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雙方還約定以位于本市某某街道的門面房兩間為借款提供dan保,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之后李某某向王某生與王某紅多次催債未果。王某生于2015年7月3日死亡。李某某訴請王某生妻子陳某某、王某紅、王某紅愛人杜某某償還本金42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該款實際付清期間按同期ren民銀行dai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爭議焦點:陳某某、王某紅、杜某某是否需要承擔還款義務?
北京律師王國祥認為父債子還的說法不準確,分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的規定,王某生的繼承人陳某某應在繼承王某生的遺產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王某紅作為保證人,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杜某某與王某紅系夫妻關系,但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王某紅所負dan保之債與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有關聯性,因此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所以杜某某不需承擔還款義務。
fa院判決結果:陳某某在繼承王某生遺產范圍內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42000元及利息(以ren民幣42000元為基數,從2014年5月10日起按中國ren民銀行同期dai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該款實際清償之日止);王某紅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張冠男提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