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如何計算?
王國祥,北京市有名公司法專業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專業知識深厚,代理經驗豐富,執業技巧獨到,對待客戶認真負責。
基本案情:某縣某某煤礦因新井改擴建,通過與謝某協商,由謝某承建地面工程建設、煤礦辦公樓、職工住宿樓各一幢,擋土墻、土方、炸藥庫等多項工程。謝某按照約定進行施工,2011年11月15日,雙方對辦公樓、洗澡池等工程共計18項進行了結算,扣除稅金及煤礦已經支付的工程款,煤礦下欠工程款2573365.92元。2012年4月16日,雙方對炸藥庫工程驗收結算,總計價款453064元。上述兩筆工程款共計3026429.92元經雙方結算確認,某縣某某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尹某批示財務室付款后,某縣某某煤礦未向謝某支付過工程款。謝某訴請某縣某某煤礦支付下欠工程款3026429元及延遲付款的利息403523元共計3429952元;(利息從2012年4月16日計算至2014年7月16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爭議焦點:欠付工程款要求的利息是否合理?利息計付的時間點如何起算?
北京京師王國祥律師認為:*一,謝某要求支付的欠付工程款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7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款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沒有約定,應按照貸款利率計算,謝某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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