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都是無效的嗎?
王國祥,北京市有名公司法專業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專業知識深厚,代理經驗豐富,執業技巧獨到,對待客戶認真負責。
A公司依約將款項轉賬給B公司。借款到期后,經A公司多次催要,B公司拒不還款。現A公司訴請B公司、C公司償還本金及利息。C公司辯稱,A公司、B公司、C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簽訂的《借款合同》屬于企業間的借貸合同,且借款并非企業經營臨時性的拆借。依據相關規定,《借款合同》應為無效合同,C公司提供的擔保是從合同,因此,C公司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
爭議焦點:A、B、C三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簽訂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
北京京師王國祥律師認為,A、B公司之間的借款行為屬于有效的民事行為,《借款合同》為有效合同。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A公司雖無從事金融業務資質,但其并非以對外借款作為公司的主要業務,其與B公司所進行的借貸應認定為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所以A、B公司之間的借款行為不屬于違反國家金融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且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民事行為。B公司應向A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并承擔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但A公司主張的利息超過年利率24%的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C公司對A公司的還款責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C公司關于《借款合同》無效,其提供的擔保是從合同,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決結果:B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A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C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