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款行為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實?
王國祥,北京市有名公司法專業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專業知識深厚,代理經驗豐富,執業技巧獨到,對待客戶認真負責。
基本案情:2008年11月4日,吳某、陳某簽訂一借款協議,陳某共向吳某借款人民幣200萬元,借款期限為2008年11月4日至2009年2月3日,當日吳某履行了出借的義務,陳某于當日收到吳某200萬元的借款。2008年12月22日,陳某因涉嫌合同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因陳某拖欠其他債權人款項無法及時償還,數額較大,并已嚴重喪失信譽,遂要求陳某提前歸還。吳某請求解除吳某與陳某之間訂立的借款協議;判令陳某立即歸還200萬元借款。
雙方爭議焦點:單個的借款行為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實?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北京京師王國祥律師認為:單個的借款行為僅僅是引起民間借貸這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民事法律事實,并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實,因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實是數個“向不特定人借款”行為的總和,從量變到質變。吳某與陳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情形,其中符合“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兩種情形的合同無效。當事人在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時,主觀上可能確實基于借貸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與單個民間借貸行為并不等價,民間借貸合同并不必然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兩者之間的行為極有可能呈現為一種正當的民間借貸關系,即貸款人出借自己合法所有的貨幣資產,借款人自愿借人貨幣,雙方自主決定交易對象與內容,既沒有主觀上要去損害其他合法利益的故意和過錯,客觀上也沒有對其他合法利益造成侵害的現實性和可能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章規定,建立在真實意思基礎上的民間借款合同受法律保護。因此,陳某向吳某借款后,理應按約定及時歸還借款。陳某未按其承諾歸還所欠吳某借款,陳某應承擔本案的全部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結果:陳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歸還吳某200萬元的借款。
京師實習律師張冠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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