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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變更是指企業成立后,企業組織形式、企業登記事項的變化。引起企業變更的原因有以下三種:企業合并、企業分立和公司組織變更。
內容
1.企業名稱變更。企業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企業住所變更。企業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3.企業法人變更登記。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4.企業注冊資本變更登記。企業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企業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某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企業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企業注冊資本的25%。
5.公司經營范圍變更登記。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某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6.企業類型變更登記。企業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7.股東和股權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某某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企業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8.企業經營期限變更。是指企業在營業期限快到時,辦理的執照有效期的一個續期,(營業期限為長期的企業可不用辦理該變更手續)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9.企業合并、分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企業,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企業,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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