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注意嘍!!!
A公司借款人民幣235萬元,A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上述款項匯入B公司賬戶。時至今日,B公司僅償還1925917元。經A公司多次催告B公司仍不履行還款義務。現A公司訴請B公司償還剩余本金并支付自起訴日起至實際履行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訴請B公司的*一股東徐某承擔連帶責任。
爭議焦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否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北京京師王國祥律師認為:對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否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個問題,關鍵要看其是否有證據證明公司財產是否獨立于股東個人的財產。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之規定,徐某提交的證據中未能舉證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故徐某依法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判決結果:B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A公司借款人民幣424083元,并支付該款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京師實習律師張冠男編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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