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借款人還款時間有限制嗎?
王國祥,北京市有名公司法專業(yè)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會員,專業(yè)知識深厚,代理經驗豐富,執(zhí)業(yè)技巧獨到,對待客戶認真負責。
先后畢業(yè)于南京大學、北京大學的王國祥律師,分別榮獲法學碩士、EMBA學位,曾獲中國政法大學阮齊林教授、楊秀清教授、劉玫教授、張鋒教授以及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院長李仁玉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劉凱湘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高其才教授等知名法學家的精心培育與指導,使其擁有強大的理論隊伍支撐。從業(yè)多年的王國祥律師全身心地投入到各種法律服務中,尤其擅長處理公司或者企業(yè)法律顧問;企業(yè)股權糾紛;企業(yè)債權債務糾紛;企業(yè)重組并購;運作企業(yè)上市以及企業(yè)破產重整與信用修復和新三板業(yè)務。在這幾個領域中,王國祥律師堪稱專家。
基本案情:2010年秋季,劉某向才某借款5萬元,當時沒有出具借款憑證。2012年4月1日,劉某給才某出具了一張借款67000元的借據,但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直至2018年7月,劉某只償還了利息11000元。現才某訴請劉某償還本金50000元及利息6000元。
爭議焦點:民間借貸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借款人還款時間有限制嗎?
北京京師王國祥律師認為:民間借貸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之規(guī)定,劉某向才某借款,雙方便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才某提供借款,劉某出具欠據一張,因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劉某應當在才某催要時及時履行還款義務,現劉某未能全部履行給付義務,應屬違約,劉某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劉某應償還才某本金及利息。
法院判決結果:劉某償還才某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6,000.00元。此款于判決生效后立即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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