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紅籌企業及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發行人等申請科創板上市時,應審慎選擇并明確說明所選擇的一項具體上市標準。保薦機構應對照上市標準逐項說明相關適用理由,對預計市值指標,保薦機構應結合發行人報告期外部股權融資情況、可比公司在境內外市場的估值情況等進行說明。
據介紹,在上市委員會召開審議會議前,科創板股票發行人如不再符合申報時選定的上市標準,需要變更為其他標準的,應提出申請并更新相關文件;不再符合任何一項上市標準的,可以撤回申請。與此同時,保薦機構應核查發行人變更上市標準的理由是否充分,對此說明適用理由,并就發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條件重新發表明確意見。
明確企業歷史沿革問題,規范自然人股東信息披露
對于歷史沿革涉及較多自然人股東的發行人,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應當核查歷史上自然人股東入股、退股(含工會、職工持股會清理等事項)是否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履行了相應程序,入股或股權轉讓協議、款項收付憑證、工商登記資料等法律文件是否齊備,并抽取一定比例的股東進行訪談,就相關自然人股東股權變動的真實性、所履行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爭議或潛在糾紛發表明確意見。
對于存在爭議或潛在糾紛的,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應就相關糾紛對發行人控股權權屬清晰穩定的影響發表明確意見。發行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設立股份公司的,中介機構應以有權部門就發行人歷史沿革的合規性、是否存在爭議或潛在糾紛等事項的意見作為其發表意見的依據。
董登新認為,發行審核問答細化了一系列信息披露問題,對于申請企業的風險點、行業地位、盈利、股權結構等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范。比如,發行審核問答中,對股權結構的信披要求更加清晰,要實現“穿透式”信披,對于趕在企業登陸科創板前“投機”入股的,股份的鎖定期更長,信披層面有區別要求,這與之前核心技術人員的股份鎖定期限不同,信披要求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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