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都是無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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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主要的經營業務有:法律咨詢服務,企業管理咨詢,商務信息咨詢,計算機軟件開發、網絡技術開發、咨詢服務,知識產權服務,人力資源信息咨詢服務等。
公司愿景跟使命:客戶第yi:關注客戶的關注點,為客戶提供建議和資訊,幫助客戶成長;
團隊合作:共享共擔,以小我完成大我;
擁抱變化:突破自我,迎接變化;
誠信:誠實正直,信守承諾;
敬業:以專注的態度和平常的心態做非凡的事情;
展望未來,我們相信,只要全體京法顧人始終胸懷“yin領公司進步,共創美好生活”的莊嚴使命,矢志恪守“誠實守信、業績導向、以人為本、創新發展”的價值觀,嚴格遵循“做實、做強、做大、做好、做長”的發展理念,大力弘揚“務實、有經驗、協同、奉獻”的企業精神,就一定能實現基業常青,打造百年老店。
基本案情:2013年11月25日,A公司與B公司、C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B公司向A公司借款10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5日至2013年12月25日止;如B公司未按約定歸還本金,需按日支付0.3%的利息,直至借款金額及相關費用清償為止;C公司作為保證人對借款本金、違約金、賠償金及訴訟費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B公司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A公司依約將款項轉賬給B公司。借款到期后,經A公司多次催要,B公司拒不還款。現A公司訴請B公司、C公司償還本金及利息。C公司辯稱,A公司、B公司、C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簽訂的《借款合同》屬于企業間的借貸合同,且借款并非企業經營臨時性的拆借。依據相關規定,《借款合同》應為無效合同,C公司提供的擔保是從合同,因此,C公司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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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律師_北京再審律師_北京王國祥
爭議焦點:A、B、C三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簽訂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
北京京師王國祥律師認為,A、B公司之間的借款行為屬于有效的民事行為,《借款合同》為有效合同。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A公司雖無從事金融業務資質,但其并非以對外借款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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