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通過報紙公告有效嗎?
北京市著名專業律師王國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先后畢業于南京大學、北京大學,分別獲得法學碩士、EMBA學位。
王國祥律師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極強的業務能力,擅長處理各種復雜企業案例,包括企業法律顧問、不良債權清收,處理企業投融資法律業務,以及資本市場法律業務等。同時對金融領域、私募股權領域的相關法律服務也具有頗深的研究和諸多實踐經驗。王國祥律師用專業的知識和高度責任心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全心全意維護當事人的權益,讓眾多企業的元老、業務骨干以及投資人之間維持相互制衡,互利共贏的科學關系,為企業的上市奠定堅實的基礎和保障。
二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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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8年9月3日,中國工商銀行某支行向某供銷公司發放帶款本金365萬元,期限為9個月,利息為月息6.3525‰,簽訂了借款合同,帶款到期后,某供銷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約定清償帶款。在帶款催收期間,工行某省分行將下屬工行上述支行依法享有對某供銷公司借款人的債權依法轉讓給中國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7月雙方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工行某省行與中國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該債權轉讓事宜聯合于2010年8月9日在《南方日報》上刊登了債權轉讓暨債務催收公告,并向各債務人送達了債權轉讓通知。2016年10月18日,中國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某dan保有限公司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將本案借款債權轉讓給該dan保公司,并于2016年12月14日在《南方日報》上刊登了債權轉讓暨債務催收公告,并向各債務人送達了債權轉讓通知。某dan保有限公司訴請某供銷公司歸還本金人民幣365萬元及2016年6月20日止的利息人民幣5564700元,本息合計人民幣9214700元。
爭議焦點:債權轉讓能否通過報紙通知?債權受讓范圍如何確定?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王國祥律師認為:di一、債權轉讓可以通過報紙通知,并且債權轉讓協議對于各方均有效。
根據《zui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帶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法律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第六條和《zui高人民法院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發((2005)62號)di一條,國有銀行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帶款債權可以通過全國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方式告知債務人。本案不良帶款債權兩次轉讓,均通過省級有影響的《南方日報》發布債權轉讓公告,符合上述司法解釋要求,由此認定債權轉讓通知了債務人,已生效,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二、債權受讓的多少應以債權轉讓范圍為準,有明確約定的按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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