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通過報紙公告有效嗎?
王國祥律師利用自己20多年的警察體驗和雄厚的法理基礎,辦理了令老百姓拍手稱快的感動案件;同時也辦理了令差遷正地主體刻骨銘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08年9月3日,中國工商銀行某支行向某供銷公司發放帶款本金365萬元,期限為9個月,利息為月息6.3525‰,簽訂了借款合同,帶款到期后,某供銷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約定清償帶款。在帶款催收期間,工行某省分行將下屬工行上述支行依法享有對某供銷公司借款人的債權依法轉讓給中國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7月雙方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工行某省行與中國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該債權轉讓事宜聯合于2010年8月9日在《南方日報》上刊登了債權轉讓暨債務催收公告,并向各債務人送達了債權轉讓通知。2016年10月18日,中國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某dan保有限公司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將本案借款債權轉讓給該dan保公司,并于2016年12月14日在《南方日報》上刊登了債權轉讓暨債務催收公告,并向各債務人送達了債權轉讓通知。某dan保有限公司訴請某供銷公司歸還本金人民幣365萬元及2016年6月20日止的利息人民幣5564700元,本息合計人民幣9214700元。
爭議焦點:債權轉讓能否通過報紙通知?債權受讓范圍如何確定?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王國祥律師認為:di一、債權轉讓可以通過報紙通知,并且債權轉讓協議對于各方均有效。
根據《zui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帶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法律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第六條和《zui高人民法院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發((2005)62號)di一條,國有銀行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帶款債權可以通過全國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方式告知債務人。本案不良帶款債權兩次轉讓,均通過省級有影響的《南方日報》發布債權轉讓公告,符合上述司法解釋要求,由此認定債權轉讓通知了債務人,已生效,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二、債權受讓的多少應以債權轉讓范圍為準,有明確約定的按約定。本案中國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借款債權轉讓給某擔保公司時在合同附件一中注明至2016年6月20日的該筆債權為884.57萬,后在《南方日報》上刊登債權轉讓內容時再次注明至2016年6月20日的該筆債權為884.57萬,還特別用括號在后面標明“(其中本金為365萬元)”,約定明確,前后一致,債權轉讓范圍應以約定的為準。則某擔保公司受讓的債權是884.57萬,其中本金365萬、利息519.57萬。該擔保公司超過該部分的請求,明顯超出了其債權受讓范圍,發院應不予支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