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款中抵押權的優先受償
王國祥律師,生于1968年,畢業于南京大學,碩士,進修于北京大學EMBA,培訓于中國政法大學。從警20年后高分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開始律師執業,曾獲得中國政法大學阮齊林教授、楊秀清教授、楊帆教授、劉玫教授、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李仁玉院長、北京大學法學院劉凱湘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高其才教授等知名教授的指導,遇有疑難復雜案件時會有強大的高校法學理論資源給以支持。
天津債務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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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祥律師,歷經20余年的警察生涯的歷練,深諳刑事案件當中的偵辦流程而挖掘了一套獨到的辯護切入點;透析交通事故的承辦過程中的不好規則而研發了一套凈準的代理新技巧;診斷婚姻家庭究紛中的財產定位而探討了一套析產止爭的調解好方案;熟知正地差遷過程中的黑白交錯手段而提煉了一套針對性強的安置補償計策。
王國祥律師利用自己20多年的警察體驗和雄厚的法理基礎,辦理了令老百姓拍手稱快的感動案件;同時也辦理了令差遷正地主體刻骨銘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蔣某某向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屬分支機構某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dai款170000元,借款期限為2008年7月31日至2009年7月30日,約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9.6‰計算,并將其與妻子劉某某坐落于某某街道的房產作抵押dan保,辦理了抵押登記。2009年7月30日,蔣某某與該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簽訂了《借款展期協議》,約定將上述借款展期至2010年7月20日,約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8.7‰計算,展期到期一次性償還本金及利息。借款到期后,蔣某某、劉某某未償還本金及利息。后該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于2013年5月30日、2014年3月13日、2014年10月14日向蔣某某發放逾期帶款通知書,蔣某某均承諾籌集資金償還本息,但遲遲不歸還。現該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蔣某某、劉某某償還本金及利息,并要求蔣某某、劉某某承擔抵押dan保責任。劉某某辯稱簽完《借款展期協議》后并沒有辦理抵押續登記,抵押權已經消滅了,該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抵押物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爭議焦點:沒有進行抵押登記,是否代表對抵押物喪失了優先受償權?
北京律師王國祥認為:根據《中華ren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ren民法院不予保護”的規定,蔣某某*后一次逾期還款承諾在2014年10月14日,本案主債務在訴訟期間內,故劉某某“沒有進行抵押續登記,抵押權已經消滅了,該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抵押物沒有優先受償權”的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
法判決院結果:蔣某某應償還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該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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