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規范建筑起重機械監督檢一、檢驗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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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
二、檢驗機構
從事起重機械監督檢驗的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通過省級及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并取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
(二)在本市應有與其檢驗工作規模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配備相應檢驗儀器、設備及授權簽字人、檢驗師、檢驗員等人員。檢驗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證書,檢驗機構應按規定為檢驗人員繳納社會保險。
三、檢驗程序
起重機械在安裝完畢并自檢合格后,使用單位組織驗收前,使用單位應委托具有資格的檢驗機構對起重機械的安全狀況進行檢驗。檢驗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簽訂檢驗合同。檢驗合同應當由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負責與檢驗機構簽訂,合同應載明檢驗內容、檢驗費用、檢驗時間、雙方責任等內容。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與檢驗機構簽訂檢驗合同。
(二)檢驗通知。檢驗機構應于合同簽訂后,現場檢驗工作開始前2個工作日通知工程所屬監督機構,監督機構視情況可對檢驗工作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抽查。
(三)現場檢驗人員核實。從事現場檢驗工作的人員應為檢驗機構正式人員并具備起重機械檢驗師或起重機械檢驗員資格,單臺起重機械檢驗人員不得少于2人。現場檢驗工作開始前,工程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應核實檢驗人員身份(核實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并簽字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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