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工程監理的幾個問題 青島明珠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檢測裝備先進齊全,大中型項目配備微機管理,借助現代化的監理手段,進行信息化和標準化的高智能技術服務。為同國際接軌,公司進行電商網絡運營。在國際互聯網上建立了公司主頁,以增進對世界各地工程技術和建設信息的了解。 1. 監理組織體制 1.1監理授權 根據世行采購導則和FIDIC(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合同條款及國家關于工程建設監理的要求,水利部于1992年9月批準組建小浪底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咨詢公司)。咨詢公司按照工程監理合同,獨立、公正地履行工程師(FIDIC意義上的工程師,即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下同)的職責。項目業主在工程監理合同中明確了由工程師負責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除了如分包商批準、女工批準、變更批準、外部條件協調等由業主負責外,其它均授權工程師負責操作。對合同中的進度控制、質量控制、合同支付、設計變更、索賠處理及工程師決定,都由工程師獨立作出。 1.2 監理組織 為適應大型水利樞紐進行國際工程全面監理的需要,在管理上向市場經濟過渡和與國際接軌,咨詢公司組建后,逐步完善了其監理組織機構:按照《公司法》,組建了董事會和監事會;任命了總經理、副總經理;并根據工程分標的情況相應組建了4個工程師代表部,設置了相應的部門分別對技術、合同、測量、原型觀測、試驗等進行專業管理。工程師代表部是合同管理的綜合權力部門,在工程師的授權范圍內直接監督承包商工程合同的實施。專業技術管理部門處理合同中有關各該專業方面的問題,對專業課所作的結論由工程師代表部實施。 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合同全面負責。監理工程師在工地上實行全方位、全過程、全天候的三班制跟班監督檢查。根據監理工作需要,咨詢公司適時調整監理人員數量和專業配置。 2、工程監理 2.1 技術管理 根據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變化,設計方面將會提出相應的變更和技術規范某些條款的修改,承包商也會提出新的施工方案和對招標文件提出修改建議。由于工程師與設計單位無合同關系,且處理問題的角度和著眼點不盡一致,工程師與設計院之間在一些問題的看法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比較妥當的辦法是建立業主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制。工程在技術管理上實施了這種責任制,重大的技術問題由業主總工程師與有關方面研究協商確定;一般性的技術問題,由工程師和設計通過協商確定。當雙方在技術問題上出現矛盾時,由業主總工程師協調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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