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程監理承擔安全責任問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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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1988年7月25日建設部頒發《關于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開始,經過十多年的努力,建設監理已為廣大工程建設者認識和接受,建設監理制已納入規定,監理的地位和作用已得到了明確。但對工程監理應承擔的監理責任、特別是安全監理責任,卻一直沒有明確的界定。一種觀點認為:“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工程監理作為建筑市場的三大主體之一,理所當然地要承擔安全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工程監理是受業主委托,僅對工期、質量和投資進行控制,按照我國現行對工程監理的定義,工程監理不承擔安全責任。我認為,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從工程建設的整體性來分析,根據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和監理規范的要求,工程監理僅對正式工程中因故意降低驗收標準而導致的安全事故承擔安全責任,對非正式工程不承擔安全責任。
任何一個建設項目要建成投產(投用),都必須由兩部分工程組成,*一部分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經各級相關部門審查通過的正式藍圖的工程,簡稱正式工程,如一棟住宅樓、一個軋鋼車間等;第二部分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包商)為了將設計意圖變為工程實體而搭建的各種臨時設施,如工具房、食堂等,以及為建成正式工程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和施工機具,如臨時支架、鋼結構組裝平臺、腳手架、施工用塔吊等,簡稱非正式工程。這些非正式工程均是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內容,有些是反映在施工總平面圖中,有些是反映在具體的施工方法和應采取的措施中。正式工程是基礎和前提,非正式工程是保障和條件,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設計意圖都不可能變為工程實體,兩部分的安全保障是保證建設項目建成投產(投用)的關鍵和*一要素。工程監理在這兩部分中的安全責任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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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監理僅對正式工程中因故意降低驗收標準而導致的安全事故承擔安全責任
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因此,按照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工程實體進行檢查驗收是工程監理的基本職責和應履行的義務。降低檢查驗收標準,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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