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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房屋危險性鑒定,應按下列等級劃分:
1 A級: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
2 B級: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于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3 C級: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
4 D級: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
5.3 綜合評定原則
5.3.1 房屋危險性鑒定應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礎、結構構件危險程度的嚴重性鑒定為基礎,結合歷史狀態、環境影響以及發展趨勢,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5.3.2 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發生危險的判斷上,應考慮它們的危險是孤立的還是相關的。當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時,則不構成結構系統的危險;當構件是相關的時,則應聯系結構危險性判定其范圍。
5.3.3 全面分析、綜合判斷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1 各構件的破損程度;
2 破損構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地位;
3 破損構件在整幢房屋所占數量和比例;
4 結構整體周圍環境的影響;
5 有損結構的人為因素和危險狀況;
6 結構破損厚的可修復性;
7 破損構件帶來的經濟損失。
5.4 綜合評定方法
5.4.1 根據本標準劃分的房屋組成部分,確定構件的總量,并分別確定其危險構件的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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