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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個人所得稅新稅制全面如期實施 ,避免不同扣繳單位申報期限不一致問題,現就規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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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對象
凡在當月申報期內辦理當月稅款所屬期扣繳申報的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當月扣繳當月申報”扣繳義務人)為此次需要規范的扣繳義務人。
例如,某單位在2018年10月份申報期辦理稅款所屬期為10月的扣繳申報,并擬在11月份申報期辦理稅款所屬期為11月的扣繳申報,則該單位即為此次需要規范的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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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依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以及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平凡的會計人ID:pf-acc)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應該在發放工資的次月15日內辦理扣繳或預扣繳申報。
例如,某單位2018年10月12號發放工資,那么單位就應該在11月15號前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這筆工資對應的個人所得稅,填報扣繳申報表時,該筆稅款的稅款所屬期應為10月份。
因此,采用“當月扣繳當月申報”的扣繳義務人 “提前”辦理了扣繳申報。2019年1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新稅制及專項附加扣除實施時,如果該單位仍然采用上述“提前”申報的做法,將給個人所得稅數據歸集及業務實現造成不利影響,因此,需要盡快進行規范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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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辦法
對于采用“當月扣繳當月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區分以下情形進行申報調整:
(一)本月(2018年11月申報期)內尚未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扣繳申報的扣繳義務人,請在確認稅款所屬期為10月的扣繳申報已準確完成的前提下,停止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扣繳申報,并于2018年12月1日至15日期間,正常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的扣繳申報。
(二)本月(2018年11月申報期)內已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扣繳申報的扣繳義務人,請在確認稅款所屬期為10月和11月的扣繳申報已準確完成的前提下(無須更正或作廢已經申報無誤的扣繳申報表),停止在2018年12月扣繳申報期內辦理12月份稅款所屬期的扣繳申報,(啟明星caiwu)并于2019年1月1日至15日期間,正常辦理12月份稅款所屬期的扣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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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步驟
稅務機關將采取以下步驟開展調整工作:
(一)即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主管稅務機關將根據10月份申報情況,對存在“當月扣繳當月申報”情形的扣繳義務人進行工作提醒,向扣繳義務人說明新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和要求,請其依依照稅法規定規范扣繳申報,做好調整工作,并請其向雇員做好宣傳解釋。
(二)2018年11月10日,統一關閉扣繳客戶端當月扣繳當月申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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