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商標、服務商標
  這是按照商標的使用對象不同所作的劃分,商品商標是表明商品來源的標志,而服務商標則是服務提供者標明其服務并與他人相區別的標志。
 你 因此商標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
商標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在本文中,有些內容只提到商品商標的規定,也并非是就將服務商標排除在外,而是兩者適用同一規定。
二、普通商標、*商標
這是按照商標的知名度高低而作的劃分。普通商標與*商標都是相對而言的,確定一商標是否馳名時,各成員應考慮相關部門公眾對該商標的了解程度,包括在該成員中因促銷該商標而獲得的了解程度。
三、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這是按照商標的使用目的不同所作的劃分,并且是在商標第二次修改時方始列入。商標所作的規定是:“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集體商標只限該集體成員使用,非該集體的成員不得使用,而證明商標是注冊人自己不能使用,只能由符合一定條件的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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