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這部法律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并于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進行*一次的修訂。它是我國目前比較完整和全面規范保守國家秘密行為的基本法律,已成為我國制定其他各類配套的保密法律規范的重要根據。
其對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修訂后的保密法有諸多亮點:縮小了國家秘密范圍,提高了定密的規范性、科學性和準確性,在有力保障國家信息安全的同時,也促進了政府信息的公開,擴大了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增強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新修訂的保密法還首次對“國家秘密”作了明確定義:“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后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這些具體事項包括:
(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于國家秘密。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打破國家秘密“一密定終身”。
新修訂的法律對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作出了明確規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30年,機密級不超過20年,秘密級不超過10年。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自行解密。
保障公民信息知情權
修改后的保密法對這一問題也進行了明確: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積極防范、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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