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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原產地證書辦證須知
一、基本情況
(一)簽證國家
目前給予我國普惠制優惠待遇的國家有:
歐盟二十七國:法國、意大利、德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愛爾蘭、英國、丹麥、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芬蘭、瑞典、愛沙尼亞、拉托維亞、立陶宛、馬爾他、塞浦路斯、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亞、羅馬尼亞、保加利亞。
非歐盟的歐洲國家:挪威、瑞士、土爾其、列支敦士登。
其它國家:澳大利亞、新西蘭、日本、加拿大。
前蘇聯加盟共和國: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格魯吉亞、亞美尼亞、阿塞拜疆、土庫曼斯坦。
前南斯拉夫地區已分裂成5個獨立的國家,目前出口往該地區的產品暫不簽發普惠制證書。
(二)證書名稱
證書英文名稱《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簡稱《普惠制證書》、《GSP證書》或《FORM A 證書》(下稱FORM A)。
(三)證書文字
證書內容以英文填寫。
二、申請書的審核程序和規定
FORM A 申請書應審核的欄目包括申請書所列各項欄目。特別是對下列欄目重點審核:商品名稱是否用中文描述、目的國是否是給惠國、包裝箱數及單位是否正確、H.S.稅目號是否與品名一致、H.S.稅目號是否為六位數編碼、商品FOB 總值是否正確、是否以美元為單位、原產地標準是否正確、申請人姓名、電話、申請日期是否填寫、申請書備注欄是否按要求特別備注(如:后發證書、特殊嘜頭、日本進口原材料單)等。
三、證書填制
*一欄:出口商名稱、地址、國別
此欄出口商名稱必須經我局登記注冊,其名稱、地址必須與注冊檔案一致。必須填明在中國境內的出口商詳細地址、國名。代理其它公司或經其它公司代理出口的,可在出口商名稱、地址、國名后加上“ON BEHALF OF (O/B)”、“CARE OF(C/O)”或“VIA”,再加上代理公司名稱。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稱、地址的不得申報。
第二欄:受貨人的名稱、地址和國別
該欄填寫受貨人名稱、地址、國名,即提單通知人或信用證上特別聲明的受貨人,如最終受貨人不明確或為中間商時可填“TO ORDER”字樣。如果“TO ORDER”后面加打了銀行或公司名稱,也需打上給惠國國名。
第三欄:運輸方式及路線
該欄填寫裝貨和到貨地點(始發地必須是中國國內的港口或城市,目的地必須是給惠國城市或國家)、離境日期及運輸方式(如海運、陸運、空運、陸海聯運等)。經非給惠國地區轉運的(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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