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監管方面: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一直處于灰色地帶,沒有專門的法律對其進行規范,引導其健康發展。現在對私募證券投資金進行立法的呼聲越來越高,有專家指出有關的法律法規有望今年出臺,不過相關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規則已經制定完畢。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存在形式也多種多樣,目前主要模式有以下幾種:
*一種是目前倍受關注的陽光私募。該類基金讓客戶把資金交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跟私募基金管理人簽署管理協議,由私募基金管理負責投資管理,而資金托管在銀行。 管理人購買一定的比例如20%,如此利益互通,避免由于利益不一致引起的利益輸送。這種私募借助了信托法的法律基礎,法律界定清晰,是規范的信托計劃。與 公募基金相比,此類信托在投資額度上要大很多,通常為100萬起,投資品種和投資比例上要寬松很多,靈活性大為提高,但除了收取較高管理費用、認購費外, 通常基金管理人還分取收益部分的20%提成。而且該基金通常只在每月某天打開申購贖回,對資金的時間要求較高。而且比公募基金相比客戶如要獲取同等收益, 則陽光私募需高出公募基金收益30%多,這也是陽光私募面臨的*大考驗。
第二種是公司型基金,一般幾個人出資成立一個公司,注入一筆資金,然后交給一個專業的管理公司去管理。這是現在比較流行的方式,特點是參與者必須成為股東,缺點是難以發展壯大,通常只是熟人之間發行操作。
第三種是有限合伙制,一方出錢,另一方出專業能力,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在章程中約定分配比例,不完全按照出資比例分配。
*后一種也就是*傳統的方式,就是松散型私募基金,由一個人或者一個團隊為有資金的客戶服務,提供咨詢或者代理操作,這種類型現在占私募總量的絕大部分。其合作形式也多種多樣,有的以公司形式接受資金投資委托代理,有的僅以口頭協議直接為客戶進行帳戶操作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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