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所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下同);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再來看寧波保稅區的相關優惠政策。
從*威渠道獲悉,按照寧波保稅區目前政策規定,股權投資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可以享受以下專項獎勵政策:
注:上文按實繳額計算的專項獎勵30%為舉例數值,非真實數值。
按照上述政策計算,注冊在寧波保稅區的股權投資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實際個人所得稅率為20%×(1-30%)=14%;法人合伙人實際企業所得稅率為25%×(1-30%)=17.5%。
同一企業可享雙重優惠
企業能同時享受“財稅55號文”和寧波保稅區的優惠政策嗎?答案是可以的!
據了解,注冊在寧波的創業投資企業,其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55號文”規定享受所得稅抵扣政策,并在所得稅抵扣后有剩余應稅額情況下繼續享受寧波保稅區有關政策規定的專項獎勵。注冊在寧波保稅區的創業投資企業法人有限合伙人享受的優惠政策同自然人有限合伙人。
按照上述情況計算,創業投資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其實際個人所得稅為(應納稅所得額-實繳投資額70%)×20%×(1-30%);創業投資合伙企業的注冊在寧波保稅區的法人合伙人,其實際企業所得稅為(應納稅所得額-實繳投資額70%)×25%×(1-30%)。
設立創業投資合伙企業還是股權投資合伙企業?
要想獲得優惠政策*大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該注冊創業投資企業還是股權投資合伙企業呢?
在寧波保稅區設立的創業投資合伙企業,可按照“55號文”的規定享受所得稅抵扣政策,抵扣后有剩余應納稅所得額的,可繼續享受當地相應的專項獎勵;如創業投資企業未能通過創業投資基金備案,或當地稅務局認定該合伙企業無法按照“55號文”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其仍可按照股權投資合伙企業享受當地相應的專項獎勵。
綜上,擬投資早期和成長期項目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更有利。如果*終創業投資合伙企業的設立和運營符合現行法規相關規定的,其合伙人可以享受雙重優惠政策;如果創業投資合伙企業的運營不符合現行法規相關規定的,仍可繼續按股權投資合伙企業享受注冊地相應的專項獎勵政策。
以上分析僅限于寧波保稅區的情況,其他注冊地區要以當地稅收政策和解釋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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