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處并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不可以進行直接的盈利性質的商業活動。代表處的經營范圍最初應當在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中寫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后(特殊行業需審批),該經營范圍將被規定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上。外國企業的駐華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其登記證規定的范圍內從事活動。外資企業代表處不能與其用戶或客戶進行直接的商業活動,也不能簽訂任何協議,所以代表處所能進行的都是“間接的商業活動”。
注冊代表處所需資料有:
(一)外國(地區)企業住所證明和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
(二)外國(地區)企業的章程或者組織協議
(三)外國(地區)企業出具的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文件
(四)外國(地區)企業出具的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五)同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六)首席代表、代表的簡歷及大一寸彩照各4張
(七)代表機構的租賃合同原件2份;產權證明:房產證復印件、業主身份證復印件加簽名或出租方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八)申請表格,由我司提供給有權簽字人及各代表簽字
注:以上第1至5項的文件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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