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近年來大家關注度*高的詞是什么,那么非“共享”莫屬了。單車可共享,充電寶可共享,雨傘也可以共享,但是對于具有專有權利的知識產(chǎn)權可以共享嗎?
某知識產(chǎn)權業(yè)內專家認為,有些東西可能可以共享,但是有些東西在共享中可能需要進行適當?shù)貐^(qū)分,比如說“王老吉”“王老吉紅罐涼茶”,這幾個文字不加限制地共享的話,可能會導致消費者對未來市場主體上無法區(qū)分。因為王老吉、加多寶就商標而言均有特定的歸屬主體。
另外,在共享權益過程中還應該關注對商譽評估價值的影響,由于商譽無法分割,而且存在很強的不穩(wěn)定性,這也需要雙方在共享權益的權利義務行使過程中基于合理避讓、善意履行等誠實信用原則,劃定出相對清晰的邊界。
基于*高人民法院在判決中體現(xiàn)的“共享”規(guī)則,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知識產(chǎn)權研究中心教授表示,王老吉、加多寶在使用涉案知名商品包裝裝潢時,應當注意突出各自商標,便于相關公眾區(qū)分。“王老吉”商標許可協(xié)議已經(jīng)終止的情況下,加多寶沒有權利在包裝裝潢中使用“王老吉”字樣。
鑒于雙方的合作背景以及歷史因素,加多寶“共享”的“紅罐”包裝裝潢權益是否可以轉讓給第三人行使?為更好的平衡雙方利益,對于加多寶“紅罐”包裝涼茶的產(chǎn)量是否要加以限制?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局長安青虎認為,這是雙方在后續(xù)行使包裝裝潢權益過程中需要考慮的問題。
部分學者認為既然*高人民法院判決中已認定“王老吉”三字是紅罐裝潢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加之加多寶已改用金罐。如果判紅罐裝潢歸廣藥,判加多寶在雙方訴爭期間使用帶加多寶的紅罐不構成侵權,避免使用“共享”,或許既可定“紛”又能止“爭”,并為今后解決此類紛爭提供一更具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
商標權是否也成共享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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