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農業農村部頒布了20號公告,公布了一系列新的 《寵物飼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寵物飼料生產許可條件》,《寵物飼料衛生規定》,《寵物飼料標簽規定》,《寵物配合飼料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寵物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增補《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增補《飼料原料目錄》等管理文件,主要變化有三個方面:
一、 規范了寵物飼料的定義和分類,擴大了進口需要登記的產品范圍。
此次文件中,明確了寵物飼料的定義包括寵物配合飼料、寵物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其他寵物飼料。將寵物主糧歸類為“寵物配合飼料”,寵物保健品歸類為“寵物添加劑預混合飼料”,零食歸類為“其他寵物飼料”。
從需要登記的范圍來說,“辦法”規定:境外寵物配合飼料,寵物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應申請農業農村部的《進口飼料登記證》,同時規定生產寵物飼料產品的任何物質,均需在《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中,考慮到寵物食品的特殊性,農業農村部針對寵物食品專門增補這了兩個目錄。
二、 對進口寵物飼料的標簽及衛生要求做出了新的規定。
根據新的“辦法”規定,向中國境內出口的寵物飼料,應當符合新的標簽及衛生規定。
主要包括:
寵物飼料產品名稱應當位于標簽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稱。寵物配合飼料的通用名稱應當標示“寵物配合飼料”、“寵物全價飼料”、“全價寵物食品”或者“全價”字樣,并標示適用動物種類和生命階段。為滿足寵物特定生理、病理狀況下的營養需要加工的寵物配合飼料,其通用名稱應當標示“處方”字樣,并標示適用的動物狀態。
寵物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通用名稱應當標示“寵物添加劑預混合飼料”、“補充性寵物預混合飼料”或者“寵物預混合飼料”,并標示適用動物種類和生命階段。
其他寵物飼料的通用名稱應當標示“寵物零食”,并標示適用動物種類和生命階段。
同時規定飼料的經營者不得對進口寵物飼料產品進行拆包、分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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