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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相關方投訴處理
公司建立了《投訴管理程序》,確保收到的關于遵守產銷監管鏈標準的投訴得到充分的重視,包括:
a) 收到投訴的兩周內告知投訴人收到投訴;
b) 3 個月內調查投訴,并說明回應投訴的計劃行動。如果需要更長的時間完成 調查,應通知投訴者及本公司的認證機構;
c) 對投訴和在此過程中發現的影響遵守認證要求的缺陷采取適當的行動;
d) 投訴已成功解決或關閉時,通知投訴者和本公司的認證機構。
7.1.10公司建立《不合格品管理程序》以確保發現和控制不合格產品,預防其無意被附上 FSC 聲明并被銷售和交付。在交付后發現產品為不合格產品時,公司應:
a) 在 5 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認證機構和所有直接受影響的客戶關于確定的不合格產品,并保存通知記錄。
b) 分析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發生;
c) 配合認證機構,使認證機構確認本公司采取了適當的行動來糾正不符合。
7.1.11公司應支持并配合由認證機構和認可服務中心(ASI)進行的交易驗證,按照認證機構的要求提供 FSC 交易記錄數據(包括采購FSC材料和銷售FSC產品的所有交易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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