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件》的規定,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包括:
①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②開發者身份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的權利以及在其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③使用權,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復制、展示、發行、修改、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其軟件的權利;
④使用許可和獲酬權,即許可他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其軟件的權利和由此而獲得報酬的權利;
⑤轉讓權,即向他人轉讓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的權利。
軟件開發者的開發者身份權保護期不受限制。軟件著作權的其他權利保護期為25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滿前,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軟件登記機關申請續展25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50年。
因繼承或單位分立、合并等法律行為使著作權人主體發生合法變更時,不改變相應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因依法簽訂使用權或使用權許可合同而轉讓有關權利時,轉讓活動的發生不改變有關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當擁有軟件著作權的單位終止或擁有軟件著作權的公民死亡而無合法繼承者時,除開發者身份權外,有關軟件的其他各項權利在保護期滿之前進入公有領域。
計算機軟件所有人應向軟件登記機構辦理軟件著作權登記。軟件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軟件著作權有效或者登記申請文件中所述事實確定的初步證明。凡已辦登記的軟件,在軟件權利發生轉讓活動時,受讓方應當在轉讓合同正式簽訂后3個月內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備案,否則不能對抗第三者的侵權活動。中國藉的軟件著作權人將其在中國境內開發的軟件權利向外國人許可或轉讓時,應當報請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備案。
二
軟件著作權的客體和主體
(一)軟件著作權的客體
軟件著作權的客體是指計算機軟件,即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說明、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
(二)軟件著作權人及其權利歸屬
軟件著作權人,是指依法享有軟件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軟件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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