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物收益權融資租賃交易的載體是租賃物,對于物而言,其承載了權利人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四大權能;而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由于隔離了與租賃物所有權有關的一切風險和收益,租賃物的收益權歸于承租人所有,故而出租人無權基于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對租賃物主張收益權。租賃資產交易特指融資租賃公司(出租人)作為權利主體的交易,因此,項目收益權與租賃物收益權是不同的概念。專業顧問張可心(miss Zhang)熱線and V: i37-Z2672-254專業顧問張可心(miss Zhang)熱線and V: i37-Z2672-254專業顧問張可心(miss Zhang)熱線and V: i37-Z2672-254
(一)出租人應收賬款應收賬款即商主體基于交易、服務而應當收取相對人的款項。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應收賬款應指向融資租賃合同(“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融資租賃合同》及其附件和附錄、甚至有的情況下含《咨詢服務合同》等,下同)項下所有的應收款項,包括但不限于正常履約和違約狀態下承租人和/或擔保人等其他債務人(如有)應支付給出租人的所有款項,具體應包括以下兩部分:
1.正常履約時承租人應付咨詢顧問費用、租金、留購價款或者承租人提前還款時應付約定損失賠償金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應付款項,以及余值擔保方的應付余值回購價款;
2.因承租人違約而產生的逾期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維權費用等,以及擔保方在承租人違約時支付的相關款項。
(三)出租人債權
出租人債權是出租人基于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而對承租人、擔保人、供貨人等享有的要求給付特定行為的權利,主要包括三類給付行為:其一,要求給付貨幣;其二,發生約定情形時要求給付租賃物;其三,要求給付一定的其他行為,如配合出租人檢查租賃物、保守商業秘密等。
出租人債權中要求給付貨幣的權利,最終表現形式即要求義務人支付應收賬款。因此,出租人債權的范疇寬于出租人應收賬款。
(四)租賃權益
權益是特定主體在特定領域所享有的法益,而法益是指受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因此,出租人租賃權益是指出租人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的所受到法律保護的一切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債權和物權、司法救濟權益等等。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益”特指好處,而不包括一切權利負擔,基于交易而產生的隨附義務、違約救濟的成本支出等等,均不在租賃權益之內。
相比較出租人債權,出租人的租賃權益范疇更大,最主要的體現在于物權,即出租人所享有的租賃物所有權,以及基于所有權而享有的其他權利,如標識所有人的權利、檢查租賃物的權利等等。
(五)項目收益權
根據前述分析可知,從權利的標的范圍來看,租賃權益>出租人債權>出租人應收賬款,“項目收益權”與該三者是什么關系?筆者以為,在融資租賃交易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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