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排污許可證管理
目前我國還沒有全國統一的排污許可證管理的具體政策。2014年底,環保部公布《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征求意見。
根據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排污許可證是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排污單位的申請,核發的準予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污染物的憑證;排污單位是指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污許可證的許可事項包括允許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限值、許可總量、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情況等。規定其排放方式、排放時間、排放去向,并載明對排污單位的環境管理要求。
通過排污許可證信息的在線管理,可以對排污企業,排污企業總量進行管理,在達到一定排污量(90%)在線預警,預報,便于采取措施。
2. 排污總量統計及預警系統
通過系統可以設置本地區,各項污染物排放總量,對總量進行管控,在所有污染排放企業總量達到預警值時,在線預警。同時也可以設置各個污染排放企業的排污總量,預警指標,實現預警,預報。
3. 排污審核及發布系統
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
“第九條 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時,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監測方法進行核定;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物料衡算方法進行核定。
第十條 排污者使用國家規定強制檢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對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的,其監測數據作為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依據。
排污者安裝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應當依法定期進行校驗!
對于已經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的,通過監控儀器自動計算排污總量,并在系統中進行記錄,做為本單位的排污總量。對于沒有安裝自動監控儀器的,可以人為核對,在系統中錄入排放總量。相關數據需通過審核員審核后,在系統中進行發布和統計。可以對接到環保部門的信息平臺進行信息發布。
4.數據交換系統
通過系統中審核通過的污染源排放企業,污染源排放相關數據,可以向排污許可證管理部門和環境監察機構通報數據共享同步。加強信息共享和協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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