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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我公司已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納稅申報,但因存在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可否申請延期繳納?
根據國稅發〔2009〕79號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補繳企業所得稅款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相關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相關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按照延期繳納稅款的規定報送相關材料。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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