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遇拆遷,酒店經營人如何獲取補償?
整棟建筑或整層建筑用于酒店經營的被拆遷人,在經營期間遇到拆遷,能否獲得補償,補償內容都包括什么,補償標準的法律依據以及維權方案有哪些?
補償內容
酒店拆遷補償內容包括:土地使用權補償、房屋補償、裝修費、改造費、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經營性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償、設備設施搬遷費等。
只租賃了土地自建酒店的。在拆遷的時候可以獲得建筑物重置價、停產停業損失、裝修附屬物搬遷費、機器設備等相應的補償。
租賃建筑物裝修后用作酒店經營的。土地和建筑物的補償都不屬于酒店經營人,而如對酒店進行過內部改造,裝修、加建停車場、加減設施、環境綠化以及停產停業損失屬于實際經營者。
維權方案
通常來講建筑物征收補償款是賠償給地上建筑物所有人的,否則政府要參與到承租方和房東分配賠償金的過程當中,征收拆遷通知一般都是提前3-6個月公示告知當事人。在此期間,假如不動產所有人、動產所有人明知要拆遷還要出租所涉房屋,本身就是有背道德的行為。承租經營人可以起訴,法院應當予以支持,至于其他損失也可以主張適用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按照市場價補償,即按照被拆遷的同區區位酒店承租費用確定騰退以及停業損失。根據拆遷項目規定、進度和租賃合同效力來判斷起訴拆遷部門或起訴不動產所有人。
法律依據
酒店拆遷維權根據一:中紀委監察部《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明確規定:“要督促建立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收入增長幅度相協調的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并認真加以執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修訂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新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這一規定明確了對于在集體土地拆遷尚無法律參照時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保證征收拆遷補償能夠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保持原有合理的生活或經營水平的調整機制。
酒店拆遷維權根據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1條的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也就是說,在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時,是應該可以進行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的選擇的,而這種選擇應當是由被征收酒店依據其現實需要進行的。只要酒店經過合法審批所建并經營的,那么在拆遷補償中有對經營性房產的專項補償,但數量不足以彌補損失,可依據實際情況要求拆遷單位對實際損失予以合理賠償。(德凱征地拆遷律師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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