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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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正確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一條
本規定所稱專利授權行政案件,是指專利申請人因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請求審查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
本規定所稱專利確權行政案件,是指專利權人或者無效宣告請求人因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
第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范圍,一般應當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及理由確定。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相關認定存在明顯不當,但原告在訴訟中未主張的,人民法院在各方當事人陳述意見后,可以對相關事由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判。
第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專利授權行政案件,一般應當以本領域技術人員所理解的通常含義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權利要求采用自定義詞且說明書及附圖有明確定義或者說明的,從其界定。
人民法院審理專利確權行政案件,可以運用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說明書及附圖對權利要求用語有特別界定的,從其界定。專利審查檔案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用語。以上述方法仍無法界定的,可以結合本領域技術人員通常采用的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工具書、教科書、國家或者行業技術標準等界定。
(方案二:對于權利要求用語,人民法院一般應當以本領域技術人員所理解的通常含義界定。權利要求書采用自定義詞且說明書及附圖有明確定義或者說明的,從其界定。)
第四條
人民法院在確定權利要求用語的含義時,可以參考專利權人在專利侵權訴訟程序中對權利要求內容的陳述。
第五條
對于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中的語法、文字、數字、標點、圖形、符號等明顯錯誤,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可以得出*一理解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一理解認定。
第六條
有證據證明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偽造、變造說明書及附圖中的具體實施方式、數據、圖表等有關技術內容,當事人據此主張說明書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相關權利要求應當宣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說明書、附圖未充分公開特定的技術內容,導致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實施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或者經過有限的試驗仍不能確認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能夠解決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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