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違章建筑中的小竅門——德凱律師有話說
對于違章建筑這個名詞,我們并不陌生,生活中、新聞中可以見到很多這樣的事情,但是對于被拆遷戶來說,“違章建筑”這個名詞,卻導致無法得到合理補償,甚至是根本拿不到任何補償。居住在北京市昌平區東三旗的魯阿姨現在遇到了商業開發,自己多年前購買的wy一套住房,現在被認定為違章建筑,只給6萬元的補償和當時購買房屋的30萬成本價,沒有任何房屋安置補償。天通苑地區現在的房價已經漲到了六、七萬一平米,房屋被拆后購買同等區域、同等面積的房屋成為了不可能。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明確規定: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德凱征地拆遷律師團根據常年辦案經驗總結:現實生活中,因為zf方面想要促進拆遷進度,經常對被拆遷戶做出“違章建筑”的認定,給被拆遷戶造成極大的心理壓力,簽署不合理的補償協議。特別是在集體土地上開展的各種征收項目,zf方面會在剛開始就給被拆遷戶們一個“下馬威”,通知現有多少平米的房屋就是所謂的“違章建筑”,被拆遷人雖然覺得補償不合理,但是基于補償政策是當地zf制定的,還是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過后回想覺得不合理,再找律師解決的時候,不能提供非自愿簽署補償安置協議的證據來證明協議無效,就此失去維權救濟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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