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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進出口貿易中,代理出口作為一種 重要的出口貿易方式,是我國當前許多企業,尤其是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積 極參與國際貿易的*佳途徑。 代理出口是指外貿企業代委托企業辦理對外報關、發運、結匯等有關出口手續的 全過程,對于外貿企業只代委托方辦理外銷成交,或只辦理報關發運的都只能稱為代 辦業務,而不能稱為代理出口業務。 按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一 律在委托方退(免)稅。 一、委托代理出口退稅范圍 生產企業(含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 口的自產貨物(含擴散產品、協作生產產品、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1]003號文件規 定的高稅率、貴重產品)和外貿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可給予退(免)稅,其 他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不予退(免)稅。 生產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非自產的貨物所取得的銷售收 入,應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征稅,對外商投資企業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 收購出口的貨物除外。 二、不同性質的企業享受退(免)稅的政策不同 (一)享受退(免)增值稅的政策 1.外貿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其應退稅款應依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 票的金額和相關退稅率計算確定。 2.有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含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委托 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應與該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的貨物一同按“免、抵、退”方法 計算應退稅款。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被代理出口的貨物可 給予免稅,其相應的原材料等的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 3.無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應采用“先征后退”的方 法,先按該筆出口貨物的報關離岸價計入內銷征收增值稅,再按該筆出口貨物的報關 離岸價及相應的退稅率計算應退稅款。 4.外商投資企業委托代理出口的退(免)稅的特殊情況。對經外經貿部批準設立的 外商投資性公司,為其所投資的企業代理出口該企業自產的貨物,如其所投資的企業 是1994年1月1日以后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被代理出口的貨物可給予退稅,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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