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 2. 提供海關要求的隨附單據: 1) 場站收據; 2) 發票(正本); 3) 箱單(正本); 4) 報關委托書(一式三份),需加蓋委托人的公章; 5) 理貨單 依據實際貨物情況提供其他海關要求的許可證件;(比如:瀕危物種證明等等) 根據以上單據填寫手寫報關單,并打印核對聯。 4.如是法檢貨物,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需向貨物產地或者報關地的檢驗檢疫局申報貨物出境,海關憑商檢機構簽發的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5. 提供商檢要求的單據: 1) 合同(復印件); 2) 發票(復印件); 3) 箱單(復印件); 報檢委托書,需加蓋委托人的公章; 6.根據以上單據錄入九城并向商檢發送數據,收到商檢的回執后方可向檢疫局報檢。受理之后,繳納相應的檢疫費及其他費用,并查驗貨物無誤后,做放行指令,并打印出境貨物通關單。 7.核對打印聯無誤后,即可申報報關單。待審單中心電子放行后,即可打印紙制報關單,連同整理相關隨附單據向現場海關遞交審核。 8.審單完結后,(出口涉及稅款的需繳納完畢稅款后)轉交出口放行審單。不查驗時,直接做放行,在場站收據上蓋“放行章”。如果批查驗,待貨物運輸至海關查驗場地并靠臺查驗無誤后,方可入港。 備注:以上為一般進出口貨物的通關流程,涉及其他進出境物品及海關監管特殊貨物,特殊監管區域應當按照海關的要求進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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