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3日之后,歐盟市場上只允許銷售按照新的RED 2014/53/EU評估的無線設備。
新指令制訂法例框架,規管投放到歐盟市場及在歐盟市場使用的無線電設備。新指令適用于各類無線電設備,但列入指令附件I以及專為公眾安全、防衛及國家安全而設的無線電設備除外。
在新指令下,“無線電設備”的定義指專門發放及/或接收無線電波以用作無線電通訊及/或無線電測定的電器或電子產品;或者專門發放及/或接收無線電波以用作無線電通訊及/或無線電測定,并須配合天線等配件才可使用的電器或電子產品。
例如,電視機、遙控器、無線電通訊器,以及用于電臺和電視廣播的無線電設備都受新指令規管。此外,新指令將適用于9千赫(kHz)頻率以下的無線電設備。
新指令旨在確保歐盟市場內的無線電設備能夠達到以下要求:
1. 對人體健康及安全有高度保障
2. 有充足的電磁兼容性
3. 能有效使用無線電頻譜
4. 避免有害干擾
這些“基本規定”載于新指令第3條,適用于所有經濟經營者。所有經濟經營者均有責任確保歐盟市場內的無線電設備符合該指令。進口商及分銷商必須確保無線電設備的儲存或運送符合基本規定。
生產商必須確保無線電設備的各項生產程序符合該指令,若有需要,并應執行以下措施,確保終用戶的健康及安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