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屆廣交會品牌展位評審及安排有關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商務主管部門,有關商(協)會和企業:
進入廣交會品牌展區參展,是外貿企業展示企業形象、強化品牌影響力、擴大客商接觸面的*重要渠道。品牌展區普遍地處展館主通道及主展館,具有客流集中的特點,外貿企業應當積極充實自身實力,努力爭取進入品牌展區。第112屆廣交會品牌攤位申報工作已全面展開,將對所有品牌展區的申報企業進行資質評審,外貿企業必須通過此次申報和評審才能獲得進入第112屆廣交會相應品牌展區的資格。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一)凡達到申報必備資格條件的企業均可申請品牌展位。同一企業申請品牌展位的展區不能多于4個。其中,企業所申請展區對應商品的海關出口額按2009和2010年度海關出口額的平均值計算。
(二)車輛、工程機械、醫藥及保健品、食品展區每家企業單個展區品牌展位申請數量至少為2個,其余展區至少為4個(詳見附件9)。
(三)品牌參展企業不允許聯營。
(四)品牌展位必須特裝布展,并不得與一般性展位粘連。
二、品牌展位的使用條件
(一)企業申請品牌展位須具備的條件
1、企業須依法取得法人營業執照和外貿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并已辦理進出口企業代碼。
2、企業須具有所申報展區負責協調工作商(協)會的會員資格。詳見《品牌展位的展區設置及對應負責協調商(協)會》(附件1)。
3、企業的展品須符合所申報展區的展品目錄。詳見《廣交會參展展品范圍(出口展)》(附件2)。
4、企業與所申請展區對應商品的出口額原則上不低于品牌展位申請企業*低出口額標準(附件3)。
5、企業在境內外持有所有人為中方法人或自然人的有效注冊商標。
6、展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他有關出口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商標、專利、版權的,須取得合法權利證書或使用許可合同。
7、近三年來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未受過行政處罰,未因出口商品質量問題被國外索賠,沒有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經查證屬實的重大質量投訴。
8、同一展區品牌展位的申請數量原則上不少于4個展位(車輛、工程機械、醫藥及保健品、食品展區原則上不少于2個展位),并均須進行特裝布展。
9、品牌展位僅限本企業使用,不得與有聯合經營或供貨關系的企業共同參展。
(二)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展品禁止參展:
1、《廣交會參展展品范圍(出口展)》規定之外的展品。
2、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他有關出口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展品。
3、涉及商標、專利、版權,但未取得合法權利證書或使用許可合同的展品。
4、在商務、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藥品等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有不良記錄且未經復檢合格的展品。
(三)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禁止參展:
1、商務部向社會公告的違規違法企業,在公告期內禁止參展。
2、國家工商、海關、稅務、質檢、外匯、環保、藥監等部門通報的違規違法企業, 在處罰期限內禁止參展。
3、被司法機關、仲裁機關或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認定侵權的企業。
4、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廣交會展位且在處罰期限內的企業。
三、具體申報要求
(一)材料準備
企業根據《廣交會參展展品范圍(出口展)》(附件2),選擇申請參展的展區,在規定時限內向所屬交易團提出品牌展位申請。企業填寫《廣交會品牌類展位申請表A》(附件7)、《廣交會品牌類展位申請表B》(附件8)(A、B類表格具體適用展品范圍詳見附件10)并蓋章確認,連同以下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按展區報所屬交易團,下列材料分展區進行申報,每展區二套,申報材料樣本及注意事項參照附件5。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
3、企業與所申請展區對應的商協會會員證。
4、連續3年進入商務部認定的出口基地或專業市場、參加商務部認定的境外品牌展、電子商務平臺及境內外展示中心的證明材料。
5、實用新型、發明專利或外觀專利證書,高科技產品證明材料,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制定或修訂的證明材料。
6、通過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和行業認證的證明材料。
7、境內外商標注冊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