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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證書是國際電工委員會電工產品安全認證組織(IEcEE)認證機構委員會(CCB)統一制定的,由一個發證和認可國家認證機構頒發的文件(見下圖),與所附的測試報告一起用來通知其他國家認證機構,某種電工產品的一個或更多的樣品已經按照正CEE所采用的某個標準進行了測試,并且證明這個(些)樣品符合該項標準。 cB測試證書只有在附有有關測試報告時,方始有效,測試報告應包括按有關標準進行測試的結果,井在有要求時,還應包括按照已聲明的國家差異的測試結果。目前,IEcEnCB體系開展認證產品目錄見表1。cB測試證書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廣告或促銷活動,但CB測試證書持有者可以在業務通信中提到具有該產品的CB測試證書。截至1992年7月,cB體系成員國共有30個。他們是奧地利(AT)、 澳大利亞(AU)、比利時(BE)、加拿大(CA)、瑞士(CII)。中國(CH)、原捷克斯洛代克(Cs)、德國(DE)、丹麥(DK)、西班牙(Es)、芬蘭(Fi)、法國(FU、英國(oI3)、希臘(GR)、匈牙利(nU、愛爾蘭(IE)、以色列(it)、印度(IN)、冰島(is)、意大利(r)、日本(SV)、韓國(KR)、荷蘭(NT)、挪威(No)、波蘭(PL)、瑞典(sD、新加坡(SG)、原蘇聯(SH)、原南斯拉夫(YU)、美國(Us)。這30個成員國在他們申請加入IECEE一CCB成為cB體系成員時,應聲明他們認可1ECEE采用的那些IEC標準(見表2),并說明對于認可的標準中的國家差異(如有的話),目前各國說明的差異歸為兩種:與本國國家標準的差異'表示;與其集團存在差異,用"C'表示;無差異用"r'表示。(見表3)。各國聲明與相應IEC標準的具體差異內容見第四章。如出現以下情況,發證的國家認證機構可以撤銷CB測試證書:一一一濫用證書,--證書的頒發有錯誤--產品不再與測試的并在測試報告中說明的樣品相符,--證書持有者要求撤銷。當一份CB測試證書已被撤銷,發證的國家認證機構必須盡快通知CCB秘書并說明撤銷的理由。CCB秘書必須對某一份CB測試證書已被撤銷一事,通知制造廠和就有關標準參加CB體系的所有各國家認證機構,并說明撤銷的理由。每個有關國家認證機構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將在該CB測試證書基礎上所作出的國家認證或認可,予以撤回。
歐盟: CE、RoHS、ERP、GS(德國安全),E-MARK(汽車電子)等;
美國: FCC、UL、ETL、FDA等; 加拿大:IC、CSA; 巴西:INMETRO; 墨西哥:NOM;
澳洲: RCM、C-TICK、SAA、A-TICK等;
亞洲: 日本PSE、VCCI、TELEC; 韓國KC; 臺灣BSMI、NCC; 新加坡PSB; 印度BIS; 中東:沙特SASO、COC等;
中國: CCC、CQC、質檢報告、型號核準SRRC、進網許可證等;
國際體系: ISO9001、ISO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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