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通關單據:
1)進口合同
2)進口發票
3)裝箱單
4)海運提單
5)提貨單(正本海運提單 背書、傳真空運單據換取)
6)各種進口許可證(根據海關商品編號上的規定)
進口清關
(1)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進境地海關申報轉關
運輸。
(2) 申報貨物轉關運輸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代理人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轉關運輸
貨物申報單(以下簡稱“申報單”),并交數據錄入中心錄入海關計算機報關自動化系統,打印成正
式的申報單一式三份。
(3)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如實向海關申報,并遞交申報單、指運地海關簽發的進口轉關
運輸貨物聯系單、隨附有關批準證件和貨運、商業單證(如貨物的提單或運單、發票、裝箱單等)。
(4)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代理人申請辦理屬于申領進口許可證的轉關運輸貨物,應事先向指運地海
關交驗進口許可證,經審核后由指運地海關核發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聯系單,并封交申請人帶交進境地
海關。
(5) 進境地海關在接受進口貨物收貨人或代理人申報遞交的有關單證后,要進行核對,核準后,
要將上述有關單證制作關封,交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
(6)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要按海關指定的路線負責將進口貨物在規定的時限內運到指運
地海關,向指運地海關交驗進境地海關簽發的關封,并應在貨物運至指運地海關之日起14日內向指運
地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7) 指運地海關在辦理了轉關運輸貨物的進口手續后,按規定向進境地海關退寄回執,以示進口
轉關運輸貨物監管工作的完結。
(8) 來往港澳進境車輛裝載的轉關運輸貨物,由車輛駕駛人員向進境地海關交驗載貨清單一式三
份,并隨附有關貨運、商業單證,進境地海關審核后制作關封交申請人帶交出境地海關,由出境地海
關負責辦理該車輛及所載貨物的監管手續。
(9) 保稅倉庫之間的貨物轉關手續,除應按辦理正常的貨物進出保稅倉庫的手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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