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折疊新穎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折疊創造性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折疊實用性
判斷要滿足下列條件:
專利法規定:"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能夠制造或者使用,是指發明創造能夠在工農業及其它行業的生產中大量制造,并且應用在工農業生產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時產生積極效果。這里必須指出的是,專利法并不要求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專利之前已經經過生產實踐,而是分析和推斷在工農業及其它行業的生產中可以實現。
專利種類
專利的種類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規定,在我國專利法中規定有: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在香港專利法中規定有:標準專利(相當于大陸的發明專利)、短期專利(相當于大陸的實用新型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在部分發達國家中分類: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1、發明專利
2、實用新型專利
3、外觀設計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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