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個典當行需要多少資金,開典當行需要滿足什么條件和要求?
對當物進行評估是典當行向當戶發放當金的基礎和前提。只有合理確立當物的評估價格,才能根據一定的折當比例核定當金數額。關于當物評估的主體,世界各國和地區的立法有三種不同類型的規定
印尼《荷屬東印度典當業條例》第11條第1款曾規定:"物品入質在未付當款前,應由管理員或辦事員,按照總管所定之標準估價。"中國人民銀行監管我國典當業期間頒布施行的《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第31條也曾規定:"當物應當按照現值估價,……"但并未具體明確是由典當中的一方還是雙方估價,一般認為既可由典當行亦可由典當雙方進行當物估價。在典當實踐中,僅賦予典當行單方面的當物評估權,難以體現典當中的公平交易原則,不利于保護當戶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一)新設典當行應具備以下條件:詳情請咨詢I88-I9O6-5967吳經理
1.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2.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
3.經營住所。承租或者撥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用途為辦公或商業,提供房產證復印件。
4. 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5.股權結構。有不少于2個具備投資能力的法人股東,法人股應當相對控股(法人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一大股東是法人股東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單個自然人不能為控股股東,個人獨資企業出資視同個人出資。
6.股東(含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法人股東必須是經營3年以上且連續2年盈利的法人企業。
7.法人股東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典當行擬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均非我國公務員
(二)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應具備如下條件:
1.經營典當業務3年以上,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500萬元;
2.最近2年連續盈利;
3.最近2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近兩個自然年未受到市經貿信息委、市公安局處罰);
4.應當對申請設立的分支機構撥付不少于500萬元的營運資金,且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典當行注冊資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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