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委托律師費用怎么收?委托律師費用,根據地區、案件等的不同,收費是不盡相同的,最終的收費是當事人和律師協商確定的。下面我們來看下鄭州地區民事案件委托律師的收費情況,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律師收費依照有關規定或與委托人協商,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可以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另外,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風險代理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托時,只收取基礎費用,其余服務報酬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就委托事項應實現的目標、效果和支付律師服務費的時間、比例、條件等先行約定,達到約定條件的,按約定支付費用;不能實現約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費用。
鄭州市律師收費標準
一、民事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系,按件計收,每件4500元至10000元,重大、疑難,復雜的,雙方可以另行協商。
2、涉及財產關系的,根據訴訟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加計收:
①1萬元及以下,按每件1000元計收;
②1萬元以上至10萬元,按照5.2%計收;
③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按照3.9%計收;
④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按照2.6%計收;
⑤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按照1.3%計收;
⑥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按照0.65%計收;
⑦10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按照0.325%計收;
⑧5000萬元以上的,雙方協商。
本條所稱訴訟標的額,包括反訴標的額,同時涉及財產和非財產關系的按較高者計算。
3、本條規定系指一個審級計收標準,曾代理一審又代理二審的或曾代理一審或二審,再代理重審的,可按一審標準減收,減收比例由雙方當事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另行約定。
4、仲裁案件計收標準依照上述規定執行。
5、知識產權案件,不受上述標準的限制,雙方可在上述計收標準的二倍至十倍的范圍協商。
律師不得私自收費,委托人所支付的費用應當直接交付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律師不得直接向委托人收取費用。委托人委托律師代交費用的,律師應將代收的費用及時交付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不得向委托人開具非正式的律師收費憑證。律師不得索要或獲取除法律服務費用之外的額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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