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又稱為《出生醫學證明》,被稱為人生*一證,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系以及申報國籍、還可以為戶籍管理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提供醫學依據、為其他必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為有效證明的事項提供依據。出生證是嬰兒申報戶口的有效證件之一。因此,出出生證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需要補發時,應由其父母或監護人向原助產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辦理。補發程序如下:
1、申請人向原助產單位提交下列材料:
(1)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
(2)在戶籍所在地市級以上報刊登報聲明舊的《出生醫學證明》作廢報紙一份。登報聲明格式如下:xxx(父親:XXXX,母親:XXXX)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編號:XXXXXXX,聲明作廢。不同地區的不同醫院對登報格式可能會有不同的要求,具體以各醫院要求為準。
(3)未辦理戶籍登記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需在父母雙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孩子的戶口未上報證明;已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需提供公安部門(入戶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少兒家庭戶口本;
(4)父母雙方的戶籍本、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復印件;公安機關或村(居)委會出具的遺失證明。
2、原助產單位審核申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審核原件,保留復印件,并核對原分娩記錄、出生醫學記錄及出生醫學證明存根,無誤后逐級報請婦產科主任、醫務科(股)長、單位法人簽字批準。
3、取得原助產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后,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
注:
1、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2、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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