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RoHS認證(有害物質限用指令)已定于2006年7月1日付諸實施,自該日起,所有在歐洲銷售的電子電氣設備中限用有害物質的含量必須符合指令中的嚴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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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指令規定,在歐洲銷售的電子電氣產品中的鉛Pb、鎘Cd、汞Hg、六價鉻Cr6+、多溴聯苯PBBs、多溴聯苯醚PBDEs六種有害物質進行限制,以后也將對更多的有害物質進行限制。
RoHS 2.0
RoHS 2.0實際是RoHS指令的修正版,俗稱RoHS2.0
其主要內容如下:
1. 將原先WEEE指令的附錄I和IA新增為RoHS的兩個附錄;
2. 自2014年1月1日到2017年1月1日,逐步將醫療設備和監控設備納入RoHS的管制范圍;
3. 制造商需在產品上市銷售之前制訂EC符合性聲明并加貼CE標志,且在電子電氣產品上市之后,必須保留相關技術文件和EC符合性聲明至少十年 ;
4. 如果附錄III中列舉的物質(如HBCDD、DEHP、BBP和DBP等)因使用對人體健康或環境造成無法承受的危害,則將依據REACH法規第69至72條的規定進行評估,進一步將此物質列入附錄IV的限用物質。
新版RoHS指令
2011年7月1日,歐盟在官方公報(OJ)上發布了新版RoHS指令——指令2011/65/EU。
作為中國電子電氣產品制造企業非常熟悉的一項指令,其出臺歷程可謂是一波三折。由于修訂過程中各方分歧較大,因此這項本來意欲在2009年就出臺的修訂案一拖再拖。特別是就是否擴大產品范圍和受限物質的范圍,歐盟內部包括委員會、歐洲議會、理事會、業界、NGO等都進行了激烈的爭論。
2011/65/EU較原RoHS指令的不同主要在:
擴大了產品范圍:將所有的電子電氣產品都涵蓋在了指令規管的范圍內(包括線纜和備用零部件),但是給予了新添入的第8類醫療器械。第9類監視和控制儀器(包括工業監控儀器)一定的過渡期,此外,還針對這兩類產品給出了20項的豁免(列于附件IV中);
理清了部分定義;
管控物質的范圍未擴大,還是維持了原有的六種物質的原限量要求,但是提出了今后的審查過程中,要對包括DEHP等在內的物質優先進行考察,為指令今后擴大管控物質的范圍鋪路;
刪除了其中的生產商(producer)規定,而添入了“制造商”(manufacturer)、“授權代表”(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進口商(importer)”、“經銷商”(distributor)的定義,并對其職責進行了明確的界定;
規定了產品需貼附CE標志及CE標志的相關事宜。
本指令將在發布于OJ第20日起生效,成員國需要在2013年1月2日前將其轉化為本國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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