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發售條件
*一節 主體合法
第八條 發售商應當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且合法存續的企業法人。
第九條 發售商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售商具備所經營業務必須的全部資質和資格。
第十條 發售商已依法建立完善的企業財務制度,賬目清晰,信用記錄良好,無逾期負債。
第二節 規范運行
第十一條 發售商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 發售商的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經知悉、理解并接受與商品發售上市有關的規則和義務,發售商應組織專門人員針對商品發售上市事宜與交易中心進行對接。
第十三條 發售商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商品權屬的明確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第十四條 發售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安全生產、質量監督、海關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或雖未遭受行政處罰但情節嚴重;
(二)最近6個月內曾向交易中心提出商品發售申請,但報送的商品發售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商品發售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商品發售核準;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交易中心及其商品發售評審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售商或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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