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天然氣鍋爐規(guī)范--鍋爐房的布置
一.鍋爐間、輔助間和生活間的布置
1.蒸汽鍋爐額定蒸發(fā)量為1-20t/h、熱水鍋爐額定出力為0.7-14MW的鍋爐房,其輔助間和生活間宜貼鄰鍋爐間一側。蒸汽鍋爐額定蒸發(fā)量為35-65t/h、熱水鍋爐額定出力為29-58MW鍋爐房,其輔助間和生活間可單獨布置。
2.鍋爐房為多層布置時,其儀表控制室應布置在鍋爐操作層上,并宜選擇朝向較好的部位。
3.需要擴建的鍋爐房,其運煤系統(tǒng)的布置應使煤自固定端運入爐前。
4.鍋爐房宜設置修理間、儀表校驗間、化驗室等生產(chǎn)輔助間,尚宜設置必要的生活間,當就近有生活間可利用時,可不設置。二、三班制的鍋爐房可設置休息室,或與值班更衣室合并設置。鍋爐房按車間、工段設置時,可設置辦公室,規(guī)模大的區(qū)域鍋爐房可設置辦公樓。
5.化驗室布置在采光較好,噪聲和振動影響較小處,并使取樣操作方便。
6.單層布置鍋爐房的出入口不應少于2個,當爐前走道總長度不大于12m,且面積不大于200m2時,其出入口可只設1個。
多層布置的鍋爐房各層出口不應少于2個。樓層上的出入口,應有通向地面的安全梯。
7.鍋爐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外開啟,鍋爐房內的工作間或生活間直通鍋爐間的門應向鍋爐間內開啟。
二.工藝布置
1.工藝布置應保證設備安裝、運行、檢修安全和方便,使風、煙流程短,鍋爐房面積和體積緊湊。
2.鍋爐操作地點和通道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2m,并應滿足起吊設備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鍋爐、省煤器及其他發(fā)熱部位的上方,當不需要操作和通行時,其凈空高度可為0.7m。
3.鍋爐與建筑物之間的凈距,應滿足操作、檢修和布置輔助設施的需要,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爐前凈距:
蒸汽鍋爐1-4t/h、熱水鍋爐0.7-2.8MW、不宜小于3.0m;
蒸汽鍋爐6-20t/h、熱水鍋爐4.2-14MW、不宜小于4.0m;
蒸汽鍋爐35-65t/h、熱水鍋爐29-58MW、不宜小于5.0m;
(2)鍋爐側面和后面的通道凈距:
蒸汽鍋爐1-4t/h、熱水鍋爐0.7-2.8MW、不宜小于0.8m;
蒸汽鍋爐6-20t/h、熱水鍋爐4.2-14MW、不宜小于1.5m;
蒸汽鍋爐35-65t/h、熱水鍋爐29-58MW、不宜小于1.8m;
當需吹灰、撥火、除渣、安裝或檢修螺旋除渣機時,通道凈距應能滿足操作的要求。
4.炎熱地區(qū)的鍋爐間操作層,可采用半敞開布置或在其前墻開門。操作層為樓層時,門外設置陽臺。
5.鍋爐之間的操作平臺可根據(jù)需要加以連通。鍋爐房內所有的輔助設施和熱工監(jiān)測、控制裝置等,當有操作、維護需要時,應設置平臺和扶梯。
6.燃油和燃氣鍋爐露天布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鍋爐機組選擇適合露天布置的產(chǎn)品,測量控制儀表和管道閥門附件應有防雨、防風、防凍和防腐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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