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8日,商務部發布了《關于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以下簡稱“《決定》”),對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涉及的29部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決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此次修改是商務部為落實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要求、促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落實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15〕14號)的要求所進行的規范調整。《決定》的核心要點是取消外商投資領域對于注冊資本、出資期限、首次出資比例等的限制,并簡化了部分行業年檢及辦理其他登記事項的手續,將對于外商在境內投資產生重要的積極影響。以下是對《決定》主要修訂事項的梳理:
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及年檢規則的調整
1. 外商投資股份公司
• 取消關于*低出資3,000萬人民幣,且外資不低于25%的要求;
• 取消關于注冊資本應在批準證書簽發后90天內一次繳足的要求;
• 取消了發起人繳足其認購的股份后方可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以及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設立公司的文件,申請設立登記的要求;
• 取消了發起人應繳足其認購的股本金后方可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已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變更為公司的登記手續的要求;
• 取消了發起人應繳足其認購的股本金后方可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申請轉變為公司的變更登記手續的要求。
2. 外商舉辦投資性公司
• 允許外資投資性公司采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不再局限于有限責任公司;
• 取消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00萬美元的要求;
• 取消要求公司應在設立后2年內繳足3,000萬美元及在5年內繳足剩余出資的要求;
• 取消把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文件、注冊登記證明文件(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復印件)作為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報送資料的要求;
• 取消出資應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兩年內全部繳清的要求;
• 取消了投資性公司申請經營相關業務應當向商務部報送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所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作為報送資料的要求;
• 取消投資性公司須提交上年度投資經營狀況的材料參加聯合年檢申報的要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