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山西建筑勘察資質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勘察、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列》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列》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山西建筑勘察資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設勘察、工程設計資質,實施對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三、山西建筑勘察資質從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的企業,應當按期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勘察設計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設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工程
四、 山西建筑勘察資質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面建設工程勘察、工程建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水利、交通、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應行業的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工程建設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行政區域內相適應行業的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置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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