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圓曲線半徑大于本規范表5.5.1 中規定值,但視距小于該表規定值時。
7.7.2 當長直線并連續下坡路段銜接的反彎路,其線形指標符合本規范第7.7.1 條設
置條件時,必須設置反彎路標志。
7.7.3 反彎路標志應設置在反向曲線的兩端起點之前,標志至平曲線起點的距離應
按本規范表4.3.2 的規定取值,但不得進入上游路段的圓曲線內。
7.7.4 反彎路標志可與限制速度禁令標志或與建議速度警告標志聯合使用。
7.7.5 當設置反彎路標志時,應在圓曲線內側按設計要求加寬車道,并應在彎道上
施劃車行道邊緣線和中心實線。
7.7.6 彎道外側車道邊緣宜設置線形誘導標和路邊輪廓標,視距不良時應設置反光
鏡,當路側有高路堤、河流湖泊、懸崖等危險情況時,應設置防撞護欄。
7.8 連續彎路標志
7.8.1 下列情況應設置連續彎路標志:
1 當連續有3 個及以上反向平曲線,有2 個及以上圓曲線半徑符合本規范第
7.6.1 條規定,且各圓曲線間直線段距離均小于本規范表7.7.1 的規定值時;
2 圓曲線半徑大于本規范表5.5.1 中規定值,但視距小于該表規定值時。
7.8.2 長直線并連續下坡路段銜接的連續彎路,其線形指標符合本規范第7.8.1 條設
置條件時,必須設置連續彎路標志。
7.8.3 連續彎路標志應設置在連續彎道的兩端起點之前,標志至平曲線起點的距離
應按本規范表4.3.2 的規定取值,但不得進入上游的圓曲線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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