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關系的證明,使館/領館不接受中國的原件材料。這些材料通常只能在中國使用。只有經過公證并且被外交部或各省市的外事辦認證的材料才可以被接受。
那么下面簡單得羅列下常用的幾項公證書:
①出生公證:適合未滿18歲的家庭成員申請歐洲申根簽證,證明申請人的出生年月日,戶口所在地,父母是誰;
②出生醫學證明公證:適合未滿18歲的家庭成員申請歐洲申根簽證,證明出生證原件與復印件內容相符;
③親屬關系公證:適合滿18歲的在校生需要用到父母(或資助人)資產申請簽證,證明申請人與關系人之間的親屬關系;
④委托公證:適合父母單方或雙方不陪同未滿18歲小孩出行時,委托對方或其它親屬攜帶小孩出游時的公證材料聲明公證書。
【Q】:父母帶著自己未成年的小孩(小孩未滿18周歲)前往申根國家,那么需要準備哪些公證認證?
【A】:在給未成年人頒發簽證前,使館或領館需要材料證明孩子的監護人或父母是否同意孩子出行。
1.如果父母雙方和孩子同時去旅行并同組遞交簽證申請簽證,那么就需要辦理父母和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出生公證及外事認證;
2.如果父母其中一方和孩子去旅行,除了父母和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出生公證及外事外。還需要不跟未成年同時旅行的一方父/母親自向公證處提交委托聲明,聲明他/她同意誰可以和孩子一起出行并聲明誰是孩子在申根區的負責人,公,然后,公認證。
*法國/德國/荷蘭 必須提供是出生醫學公證認證書;其他國家可提供出生公證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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